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琼于案二审出现颠覆性证据:琼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
2015-04-08       来源:未知      编辑:      
     备受关注的琼于案二审于4月8日上午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进行。在法庭上,上诉方于正方面提出全新证据,证据直接指向一审原告琼瑶的主体资格。

    据了解,关于一审原告琼瑶的诉讼资格,被告方在一审时即向法庭提出疑义,但没有得到积极响应。在二审备案的过程中,上诉方律师积极搜集证据,委托台湾当地律所、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查阅《梅花烙》著作权登记的历史演变过程。3月下旬,台湾智慧财产局出具了关于《梅花烙》作品权属的认证文书。根据台湾版权机关的登记,1992年9月,《梅花烙》的著作权在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进行了登记,著作人陈喆(琼瑶)将财产权转让给怡人传播有限公司。即怡人公司才是《梅花烙》的著作权人,而琼瑶不拥有著作权益,不具备起诉《宫锁连城》的诉讼资格。

    由台湾智慧财产局出具的这一份公函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,得到海基会、海协会的确认。这份证据代表了《梅花烙》在台湾官方机构当时的客观登记,代表了当地著作权实施时的归属。

    举证的上诉方律师认为,这项证据有颠覆性的意义和价值,至少证明一审在认定《梅花烙》著作权属时即权属不清;其次是两岸在沟通联系上存在客观的不畅,所以在一审被告方一再追问琼瑶方《梅花烙》作品权属问题时,对方一直不正面回答。甚至怡人公司向法庭出具一份权属确认函,证明《梅花烙》著作权人为琼瑶,而这与实际情况是完全违背的。另外,律师还提出一个问题值得关注,即《梅花烙》的剧本是否公开发表?因为一审提交的剧本都是重新打印的打印件。

    上诉的五方律师均认为,新证据可以说是爆炸性的证据,一审问题多多,从事实基础到法律适用到最后裁决都存有疑义,谁是权利人都没有查清楚。“一审时我们请对方出示台湾著作权登记,结果不查、不交、不核,就一口认定琼瑶为著作权人。那么这个证据从法理上来说对本案有颠覆性影响。关系到一审就存在基本诉讼资格的认定错误。”

    但是,这一新证据会不会被法庭采信,从而进一步调查核实?甚至改变官司局面?各方都在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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